徐州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、徐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确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
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(201X)苏XXX民特XX号
申请人:徐州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203************,住所地睢 宁县某镇某路某医院向西100米。
法定代表人:朱XX,系该公司执行董事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红侠,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申请人:徐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203************,住所地 睢宁县某区某汽车城。
法定代表人:吴XX,系该公司执行董事。
申请人:吴XX,男,住睢宁县。
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州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XX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、吴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。
现在审查终结。
申请人因合同纠纷,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,达成调解协议如下:
申请人徐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、XX生于2020年2月25日前偿还1万元,2020年3月 25日前偿还1万元,2020年5月1日前偿还8万元及利息2000元,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义务,徐州中 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偿还的款项按照6%年利率计算一并申请强制执行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,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,裁定如下: 申请人徐州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、吴XX于2019年12月 24日经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。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,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,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